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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余国忠、汪玉花与余红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忠,汪玉花,余红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21号原告:余国忠,男,1960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青铜峡市。原告:汪玉花,女,1958年3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文盲,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余红芳,女,1963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忠、汪玉花与被告余红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国忠、汪玉花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余红芳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忠、汪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国忠、汪玉花负担,退回原告余国忠、汪玉花50元。审 判 长  范永华审 判 员  马锦国人民陪审员  严成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