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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执字第0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邢小岭与吕金坤、戚乐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小岭,吕金坤,戚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执字第02942号申请人:邢小岭,男,汉族,住埇桥区祁县。被执行人:吕金坤,男,汉族,住埇桥区祁县。被执行人:戚乐义,男,汉族,住埇桥区祁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宿埇执字02942号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玉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