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黄晓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晓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傅梅仙,王世洪,王世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晓燕,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梅城镇台山路***号,现住闽清县。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住所地闽清县。负责人:方学文,该支行行长。一审被告:傅梅仙,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一审被告:王世洪,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一审被告:王世坤,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再审申请人黄晓燕因与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一审被告傅梅仙、王世洪、王世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晓燕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诉讼中未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判决书;(二)未在一审原告处办理过抵押登记手续。请求法院撤销闽清县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根据一审卷宗记载,一审送达给再审申请人黄晓燕的应诉材料及裁判文书均由其配偶即一审被告王世坤代收,一审送达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黄晓燕提出其未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判决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黄晓燕提出其未到一审原告处办理过抵押登记,要求对抵押合同上的签名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举证期间未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且在一审举证期间及申请再审时也未提供证据可以证实抵押合同上的签名非其本人签名,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抵押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一审以再审申请人黄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予以缺席审判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黄晓燕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晓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木金审判员 黄新星审判员 刘孝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附注本民事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