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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孙进泉与季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进泉,季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孙进泉。被执行人季忠。关于孙进泉与季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磨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4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516.93元,执行费28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先由执行员刘斌执行,后转执行员司荣华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12日将被执行人季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邵明振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