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终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勇与吕传东、李良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传东,李良英,张玉双,官士义,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传东。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良英。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双。上诉人(原审被告):官士义。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侯玉亭,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委托代理人:杨宜广,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传东、李良英、张玉双、官士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吕传东、李良英、张玉双、官士义。审判长 崔书江审判员 郑春笋审判员 王玉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