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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XX文、张永帅等与何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文,张永帅,张永阔,何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521号申请执行人XX文。申请执行人张永帅。申请执行人张永阔。被执行人何金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文、张永帅、张永阔与被执行人何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洪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啜启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