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1440~14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03(2016)粤0306执1440~1444-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遏军等,深圳市大成企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440~1444-2号申请执行人李遏军等75人(详见附表)。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成企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宾。申请执行人李遏军等75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成企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6)351、277-347、348、349、35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成企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8806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方海案号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单位:元)执行费(单位:元)(2016)粤0306执1440号谢裕泉1700502016)粤0306执1441号(2016)粤0306执1441号韩亚莉6401吴承兰6241张鹏涛5500李遏军4500王宗莉2030覃丽霞6311卢婷1874胡鑫斌6867张松香5125蓝忠龙1952许国钟2030张福仪5861龙丁香5313黄日保6032马仕操5975潘恩云20**廖丰存2030马雪萍5982钟如铭4416梁树斌1952唐恒山6572谢小宝6792张俊林5299何英谊6877刘丹丹5860徐巧余6073罗永慧5023韦刚3609余进5869雷云华5165邓志健4811韦助明4832梁树红2030张群五5451韦慧玲2030姚树梅6082杨春芹6241蔡祥云60**程学英4848胡少如8092杨安军6537范绍敏19451靳俊彪17000王梦茜6930许粉利2030胡兴甲2030王武1874刘爱斗2030柏新军2030李寒剑2840罗应荣5645何国勇4975许丙菊5136李建平2030李仕洋2030彭发强2030周磊2030盖科卫2030吴苗2030田倩2030王忠红1874傅全金2030李跃林4891张国斌34845黄婷婷2030田汉1874谷取2030夏平2030余秋良2030张文娣2030包如妹2030(2016)粤0306执1442号张凯772950(2016)粤0306执1443号范尚飞400050(2016)粤0306执1444号朱梅伶22750241合计3825795487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