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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隆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隆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隆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敏,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隆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00324-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第1款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申请人主要办事机构2014年已搬迁至成都市高新区,因此本案应由现住所地法院即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324-1号民事裁定书,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成都隆安建筑有限公司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纳入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即房屋租赁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确定为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此条规定应当由工程所在的人民法院即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管辖。再者,甘泉县系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甘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其中约定的工程地点为延安市甘泉县,故甘泉县作为合同履行地,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满艺审 判 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封 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