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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XX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95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9月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在东莞市经营XX超市。从2014年9月开始,杨XX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上家(另案处理)转手购进“力加力超强生力胶囊”等药品。2015年9月9日,民警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缴获“力加力超强生力胶囊”3盒(每盒4粒)、“伟哥双动力”2盒(每盒8粒)等药品。经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鉴定意见,“力加力超强生力胶囊”、“伟哥双动力”为假药。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性质认定意见书,证人邹某的证言,物证涉案药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杨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XX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杨X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XX在东莞市经营XX超市。从2014年9月开始,杨XX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其转手经营的上述超市内销售“力加力超强生力胶囊”等药品。2015年9月9日,民警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缴获“力加力超强生力胶囊”3盒(每盒4粒)、“伟哥双动力”2盒(每盒8粒)等药品,并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杨XX,杨XX在明知公安人员到店检查的情况下仍回到店内,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经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鉴定意见,“力加力超强生力胶囊”、“伟哥双动力”均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产品性质认定意见书,“力加力超强生力胶囊”、“伟哥双动力”等物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人口信息,证人邹某的证言,被告人杨XX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X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杨XX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销售假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综合考虑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触犯的罪名、认罪态度、有自首情节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XX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有理有据,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书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杨XX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杨XX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杨XX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毓秀审 判 员  刘 冠人民陪审员  凌栩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月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