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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富利与被执行人黄小平、喻忠霞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富利,黄小平,喻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68号申请执行人赖富利,男,出生于1968年3月2日被执行人黄小平,男,出生于1974年6月27日被执行人喻忠霞,女,出生于1975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赖富利与被执行人黄小平、喻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东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借款本金14万元、垫支诉讼费1220.00元及法定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