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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秋实与代心德、邱广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实,代心德,邱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王秋实,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申请人:代心德,男,汉族,宿州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申请人:邱广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本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9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被告代心德自愿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王秋实借款50000元;若被申请人代心德不能履行,自愿按照借条上借款金额64000予以履行,并另外支付诉讼费7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月息1分,自2015年11月始支付至履行完毕止);被申请人邱广生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申请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心德、邱广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青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曾晓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