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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创磁废旧物资回收站其他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祥,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范雪明,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婧,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创磁废旧物资回收站,实际经营者王玉花,女,汉族,1965年11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南京市雨花台区创磁废旧物资回收站未履行该局作出的(雨)安监管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期间,经本院协调,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免除对南京市雨花台区创磁废旧物资回收站所作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经同意免除对南京市雨花台区创磁废旧物资回收站所作处罚,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洪 途代理审判员  魏法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