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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03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杰为与被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杰,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继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3566号原告马玉杰,女,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继东,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杰为与被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继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杰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马玉杰负担。审 判 员  李 屹代理审判员  吴桂荣人民陪审员  高凌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