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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3年3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4105211993XXXXXX51。被执行人王某甲,地址林州市临淇镇联庄村东联庄自然村。被执行人王某乙,地址林州市临淇镇联庄村东联庄自然村。被执行人杨某某,地址林州市临淇镇联庄村东联庄自然村。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张某某申请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应支付申请人张某某案款5280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林执字第1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峥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