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执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10号申请人执某:李荣琴,1972年7月5日生。被执某:朱某,1975年4月17日生。申请人李荣琴与被执某朱安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来民一初字011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某支付申请执某1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某已将款项全部付清。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来民一初字第01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