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0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