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33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之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33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89年7月22日生,身份证号:141033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蒲县人,无业。蒲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晓红、张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1时许,蒲县交警大队乔家湾中队在克罗线路查路检时,查获被告人曹某使用伪造驾驶证驾驶晋L3F2**号小型面包车。经交管系统查询,被告人曹某未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公诉机关提供有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曹某使用虚假机动车驾驶证件,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同时认为,被告人曹某使用虚假证件,未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被告人曹某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曹某在庭审中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护。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曹某通过QQ联系他人花费1200元,伪造驾驶证使用。2015年12月11时许,蒲县交警大队乔家湾中队在克罗线路查路检时,查获被告人曹某使用伪造驾驶证驾驶晋L3F2**号小型面包车。经交管系统查询,被告人曹某未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2月24日11时,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乔家湾中队民警,在克罗线20KM路查路检时,查获被告人曹某使用伪造驾驶证驾驶晋L3F2**号小型面包车。经交管系统查询,被告人曹某未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询问被告人曹某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曹某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经交管系统查询,被告人曹某未办理过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晋L3F2**号小型面包车所有人为牛某某。曹一某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该证经网上比对,系被告人曹某套取曹一某驾驶证所得,上面姓名为曹一某,而照片为被告人曹某。扣押物品清单,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乔家湾中队,扣押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曹一某驾驶证信息查询。被告人曹某讯问笔录及当庭及当庭供述,伪造驾驶证的具体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使用虚假机动车驾驶证件,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使用虚假证件,未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