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刑更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83号罪犯王少楠,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泾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以王少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自2010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30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16日,经本院(2013)咸刑减字第0030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王少楠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少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少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3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少楠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少楠的有期徒刑减去十个月(减刑后刑罚执行至2016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