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0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万英、江舜花等与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英,江舜花,王红岩,王红平,王建,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2976号申请执行人陈万英。申请执行人江舜花。申请执行人王红岩。申请执行人王红平。申请执行人王建。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成柱、张丽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卞长青,主任。申请人陈万英、江舜花、王红岩、王红平、王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终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确定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执行过程中,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给付的第一笔款项20万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到位,剩余款项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若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苏士军执行员 宗善田执行员 刘陵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