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刑更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75号罪犯李广明,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以李广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自2012年8月29日至2016年8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5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李广明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广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0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广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0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广明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广明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