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郑安忠与白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安忠,白胜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525号原告郑安忠,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白胜玉,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安忠诉被告白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应减半收取2635元,现本院决定免收,全额退还原告郑安忠。审判员 林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