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山东盛铭会计师事务所与山东丰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盛铭会计师事务所,山东丰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409-2号原告:山东盛铭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山东丰嘉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新商初字第40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山东丰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慧科助剂139240股。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丰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慧科助剂139240股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业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