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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刘某某,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F×××××的速腾牌轿车一辆采取查封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F×××××的速腾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由王某某负责保管,不得转移、变卖、过户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窦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