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桂兰与被告王来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兰,王亚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胡桂兰,女。委托代理人:徐慧升,安徽省巢湖市槐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亚乐,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8978181-1。负责人:郑开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兰诉被告王亚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桂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亚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桂兰撤回对王亚乐的诉讼。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