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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志与陈赐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陈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704-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陈赐辉,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在被执行人陈赐辉妻子杨某名下吉E3N0**号车辆的车籍,申请执行人李志提供不出该车辆下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赐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