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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霞与被申请人任江、张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霞,任江,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财保3号申请人李霞,女。被申请人任江,男。被申请人张斌,男。申请人李霞与被申请人任江、张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霞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任江名下的黑GNX**号夏利轿车车籍及该车的营运证照,被申请人张斌名下的黑JFX**号奥迪车的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任江名下在密山市公安交警大队的的黑GNX**号夏利轿车车籍;在密山市交通运输管理站黑GNX**号夏利轿车的出租营运证照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张斌名下的黑JFX**号奥迪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将申请人用于担保的赵XX名下位于虎林市虎林镇,建筑面积140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