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沈振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沈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305号申请人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法定代表人:程效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沈振清。申请执行人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振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振青在银行的存款61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