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张钰与宋九克、赵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钰;宋九克;赵沛;徐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民初2823号原告张钰,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韩梦霞,河南省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九克,男,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赵沛,女,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徐岩,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告张钰与被告宋九克、赵沛、徐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钰及委托代理人韩梦霞,被告徐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九克、赵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7日,被告宋九克、赵沛向原告借款二十万元,口头约定月息四分,被告徐岩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16日,下余的本息未付,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原告为支持其诉讼理由的成立,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为: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份。被告宋九克、赵沛未到庭无答辩、举证、质证。被告徐岩辩称:原告了所诉属实,我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被告宋九克、赵沛由被告徐岩担保向原告张钰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钰现金贰拾万圆整(200000.00),本人愿意将网吧文化经营许可证及转让合同作为抵押。借款人:宋九克赵沛担保人:徐岩2014年11月17日”。口头约定利息为4分,后被告向原告按4分的利息支付至2015年7月17日,共支付6.4万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原告的借款20万元,并自2015年7月17日按月息四分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宋九克、赵沛借原告张钰款的事实,有被告宋九克、赵沛签名的借据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宋九克、赵沛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张钰请求判令被告宋九克、赵沛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4分,明显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故被告宋九克、赵沛应自2015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为止。被告徐岩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名、按指印,双方保证合同成立,且未明确约定保证责任,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徐岩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徐岩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九克、赵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九克、赵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钰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宋九克、赵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跃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冠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