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495号原告徐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俊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