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执字第002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刘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李某,刘某,李某某,毛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字第00252-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毛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4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1800元和执行费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之妻屈利霞在中国银行神木县XX支行开设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之妻屈利霞在中国银行神木县XX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玉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常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