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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64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三牧纺织有限公司与张静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三牧纺织有限公司,张静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644-01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三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林晔。委托代理人黄孟顺、金浩洋,广东法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静敏,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三牧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1月21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告知原告应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截止到2016年1月28日,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三牧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统才审 判 员  郑振峰代理审判员  马金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耿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