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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天津锦绣沣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金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汇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锦绣沣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金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汇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193号原告天津锦绣沣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紫江馨苑4-4号底商,组织机构代码05873196-5。法定代表人项敬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影,天津扬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珍平,天津扬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金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东孙台小二楼201室。法定代表人陈明建。被告天津汇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政府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6930363-9。法定代表人牟长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政,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锦绣沣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锦绣沣泰商贸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锦绣沣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锦绣沣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欧阳红人民陪审员  李志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