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刑更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易海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海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10号罪犯易海刚,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海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45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易海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海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8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罪犯易海刚缴纳罚金三千六百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海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海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