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28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69号原告陈某。被告高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写下保证,已与被告高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熊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