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69号原告陈某。被告高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写下保证,已与被告高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熊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