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47号逄琪刚诉盖丽丽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琪刚,盖丽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47号原告:逄琪刚,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地北头村326号。被告:盖丽丽,女,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莱阳市姜疃镇地北头村,现住地莱阳市姜疃镇新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逄琪刚诉被告盖丽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逄琪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逄琪刚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初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