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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147号逄琪刚诉盖丽丽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琪刚,盖丽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47号原告:逄琪刚,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地北头村326号。被告:盖丽丽,女,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莱阳市姜疃镇地北头村,现住地莱阳市姜疃镇新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逄琪刚诉被告盖丽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逄琪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逄琪刚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初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