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1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福通与王积瑞、隋翠媛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通,王积瑞,隋翠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保26号原告:王福通,男,汉族,住龙口市。被告:王积瑞,男,汉族,住龙口市。被告:隋翠媛,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152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怡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