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福通与王积瑞、隋翠媛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通,王积瑞,隋翠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保26号原告:王福通,男,汉族,住龙口市。被告:王积瑞,男,汉族,住龙口市。被告:隋翠媛,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152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怡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