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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邱某某诉侯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侯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34号原告邱某某,男,32岁。被告侯某某,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以被告侯某某已支付了劳务工资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叶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方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