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邱某某诉侯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侯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34号原告邱某某,男,32岁。被告侯某某,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以被告侯某某已支付了劳务工资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叶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方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