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邢台博科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邢台博科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03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北西大街1089号。法定代表人王秋民,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书贤,男,该局稽查科科员。被执行人邢台博科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江东四路创智园A座1201号。法定代表人孙华青,经理。申请执行人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邢台博科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冀邢)质监罚字[2015]JC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已立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得当,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二O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董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