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振东与被申请人刘文兴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振东,刘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财保12号申请人钱振东,男,1972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刘文兴,男,1974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在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人刘文兴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钱振东名下房产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文兴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钱振东名下房产位于公路局东。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法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