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21号原告苏某某,农民。被告张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 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连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