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二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钟春元与刘水发、钟燕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春元,刘水发,钟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二初字第2178号原告钟春元,男。被告刘水发,男。被告钟燕,女。原告钟春元诉被告刘水发、钟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钟野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春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水发、钟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起,被告刘水发从原告处购买不锈钢材料15000元,支付5000元后,对余下的10000元一直未付。2014年11月19日,被告刘水发出具了一份欠条,注明欠原告材料款10000元。此后,被告一直未再付款。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水发、钟燕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刘水发在原告处购买钢材,至2014年11月19日被告欠下原告共计1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3、婚姻信息证明,证明俩被告为夫妻关系。以上证据均为书证,经审核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2014年6月起,被告刘水发从原告处购买不锈钢材料15000元,支付5000元后,对余下的10000元一直未付。2014年11月19日,被告刘水发出具了一份欠条,注明欠原告材料款10000元。因被告一直未再付款,原告遂提起本讼。同时查明被告刘水发与钟燕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刘水发没有及时依约支付货款,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被告钟燕作为夫妻,应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水发、钟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钟春元材料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水发、钟燕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野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