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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海涛与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068号原告孙海涛,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青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涛诉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海涛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元,减半收取计294.50元,由原告孙海涛负担。审判员  张倩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