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刑更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秦克玄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823号罪犯秦克玄(又名刘文浩、绰号毛毛)。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登刑初字第9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克玄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止。于2009年4月8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秦克玄在执行期间,2011年8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克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秦克玄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8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秦克玄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将禹州市苏某某骗至登封后,对苏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并将苏某某带至登封市区北无人之处,要挟苏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对其进行轮番殴打,遭到苏某某拒绝。当晚23时许,为进一步使苏某某答应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秦克玄伙同晓博等人又将苏某某带至登封市“温馨”休闲坊内,强行与苏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苏某某损伤为轻微伤。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克玄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1月记功1次;2012年3月、2012年6月、2012年10月、2013年2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6月、2015年3月、2015年7月累计表扬10次;2015年1月记过1次;2011年12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秦克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克玄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