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丁古尧与陈亚宽、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古尧,陈亚宽,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43号原告丁古尧,居民。被告陈亚宽,居民。被告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海路与城南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万坤林,该公司经理。原告丁古尧诉被告陈亚宽、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古尧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亚宽、江苏诺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古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实际收取4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宏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