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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陆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陆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4民初110号原告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代表人孙凤启,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陆加华,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陆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人孙凤启、被告陆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交付2015年物业费454元,单元楼道共用照明费20元,共计47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服务存有瑕疵。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赤峰市美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林西镇学府花园小区撤出后,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实行物业服务自主管理。被告陆加华居住面积为94.60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每平米每月0.40元,另有每年20.00元的楼道共用照明费。因此,被告2015年共拖欠物业服务费474.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城南街道办事处证明及《赤峰市物业管理类别及收费标准》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楼房提供物业服务,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拖欠物业费应承担给付的责任。被告以原告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加华给付原告林西镇南街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费474.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00元,原被告各承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石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