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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何永锋与徐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锋,徐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480号原告何永锋。被告徐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锋诉被告徐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永锋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