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何永锋与徐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锋,徐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480号原告何永锋。被告徐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锋诉被告徐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永锋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