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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碧执民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永安、潘教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安,潘教益,陈玉仙,李双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碧执民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安,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潘教益,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玉仙,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李双西,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碧商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安与被执行人潘教益、陈玉仙、李双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询,本院已于2015年03月05日以(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教益、陈玉仙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五中花园东宁苑组团7幢304室(所有权证号:02061841)的房产,该处房产尚在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将参与其变现后的分配。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你方发出意见征求函,你方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回复,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35000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6550元、执行费515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尚在处置中,但短时间内无法处置完毕,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被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碧执民字第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叶升驹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