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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余桂群与邓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桂群,邓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401号原告余桂群,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14日,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冯小彬,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素兰,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桂群与被告邓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桂群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桂群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桂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余桂群负担。审判员 杜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鄢振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