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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二初字第04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方俊等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方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48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56号。负责人司马莉,行长。被告方俊。被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普瑞大道二段278号恒大名都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赖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方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承担。审 判 员 徐 琳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