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华廷与韩玉香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华廷,林天澍,韩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林华廷。被执行人林天澍。被执行人韩玉香。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天澍、韩玉香银行存款90788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公众号“”